2008年8月2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赠送过期食品 赔钱再加罚款
洞消

  本报讯  日前,洞头某大型超市因赠送过期食品受到了当地工商部门的查处。
  黄先生在洞头某大型超市参加了超市举行的伊利原味味浓酸奶“买一送一”促销活动,他花了10.4元购买了一箱伊利原味味浓酸奶获赠一箱伊利原味味浓酸奶。回家后,黄先生发现超市赠送的伊利原味味浓酸奶已经过期。于是他向超市交涉,但超市以过期商品属赠品为由不予赔偿。之后,黄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经过调查认为:超市举行的各种买赠促销活动,其实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这种“赠与”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对赠品依法承担责任。最后,工商部门对超市处以3倍销售额的罚款。超市还以消费者购买时价格的10倍赔付给黄先生104元。